“十四五”期間,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替代二氧化硫列入大氣環境質量的約束性指標,VOCs污染防治將成為大氣污染控制的關鍵與重點。作為形成O3和PM2.5的重要前體物,治理VOCs污染,補齊短板。
技術方面
一是VOCs末端治理技術良莠不齊,成效不一。VOCs涉及行業眾多,不同的VOCs要根據其性質和工況條件,合理選擇VOCs末端治理技術。VOCs末端治理技術包括吸附技術、焚燒技術、催化燃燒技術等10多種技術及組合技術。實際應用中,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可以提高VOCs治理效率。如對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沸石轉輪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對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但目前VOCs治理領域市場分散、集中度不高,缺少技術實力強的大型龍頭企業,整體專業性水平不夠,在一些地區,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術應用甚至達80%以上,治污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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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VOCs源頭削減技術研發應用緩慢。含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是VOCs產生源,因應用成本、技術水平、產品質量等諸多因素,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研發應用投入不足,企業源頭削減替代積極性不夠,進度遲緩。以家具制造企業為例,典型家具制造企業的生產工藝涉及底漆噴涂、面漆噴涂等工序,底漆噴涂過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水性溶劑會滲入木結構深層,導致木料表面含水量較大,底漆干燥時間變長、產品質量下降;若底漆工序采用UV 固化涂料,則需配置相應的UV 光固化生產設備,成本相應增加;面漆噴涂過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易造成產品表面光澤變差、硬度下降,影響產品的銷售。
政策方面
一是管理基礎薄弱。我國VOCs控制起步晚,管理基礎薄弱,目前國內還沒有出臺石油化工、有機化工、包裝印刷、家具、電子等重點行業污染源排放清單,VOCs排放基礎數據統計體系、VOCs管控監測體系不完整,造成底數不清,無法做到分類管控、精準施策、科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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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標準體系不完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指出,要加強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等重點行業的VOCs綜合治理,但國家層面僅發布了石化、部分化工(如農藥、制藥、涂料、油墨、膠粘劑等)和油品儲運銷行業標準,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及部分化工行業尚未出臺行業標準。缺少行業標準的企業,大部分地區有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非甲烷總烴zui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20mg/m3的要求,限值相對寬松,無法滿足當前環境治理工作的要求;無組織排放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但該標準屬于綜合性標準,管控適用的范圍大,對于一些特定行業無法充分反映行業實際特點,勢必影響VOCs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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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經濟政策有待完善。約束政策有待完善,VOCs產品消費稅征收范圍小,我國僅將電池、涂料兩種VOCs排放量大的產品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對VOCs含量低于420g/L(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油墨、膠凝劑等其他高VOCs排放的產品尚未納入消費稅征收范疇。激勵政策亟待加強,如企業對于苯系物等控制要求較高的重點污染源的監測設備投入較高,設備價格需要50萬元~100萬元。而國內排放VOCs的企業里中小型企業占很大比重,如果儀器設備價格過高,企業配套VOCs監測設備的經濟壓力較大。